南京公用(000421)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 11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周峰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在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