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 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杨中华律师、李暖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