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000011) -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 程序,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查公司风险控制及合 规管理情况,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作出报 告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