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00001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SZPRDSZPRD(SZ:000011)2025-11-07 10:46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