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300893)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 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控 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或聘任。 第八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由 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保证 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或母公司系指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不含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指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 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