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安全(30089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