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 -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工作,便于公司董事充分了解董事会议案内容及相关信息,加强 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 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三)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四) 董事长;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证券部。 第二章 提案流程 第五条 提案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编制书面提案材料并经其主管领导签署, 原则上应于董事会发出通知前 15 日提交证券部。 如果有关提案涉及需多个部门审议或确认事项的,提案人应在提交证券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