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