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完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引导和规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公司、股 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所签署的各项声 明及承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 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