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 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股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备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 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