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按照公 司其他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