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障公司独立 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为 4 名,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 1/3。公司董事会 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全与环保委员 会。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