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 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 1 名。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