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 -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九条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者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 管的情形或者受过中国证券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