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30001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1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