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创控股(002379) - 宏创控股: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 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 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候 选人的情形外,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 事。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