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601702) -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勤勉、高效地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指 定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