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贝特(688759) -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 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