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贝特(688759) -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 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 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谋取私 利。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