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30110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