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600300) -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法律意见书
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 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维维股份的要求,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 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 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