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上海(688082)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美半导体设备(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