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地产(600708) - 律师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具体法律意见 如下: r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余珉玥律师、于胜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接受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