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002311)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AID GROUPHAID GROUP(SZ:002311)2025-11-14 11:18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