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600259) - 广晟有色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东 386 号广 晟万博城 A 塔写字楼 37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杰先生主持,会议就《临 时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陆丽梅律师、陈华键(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