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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601033) -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