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688550) -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 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达律 师、佀荣天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 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 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