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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辉丰(00249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超过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