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601198)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 心 18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25 年 11 月 1 日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同日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