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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翘神州(30104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会决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 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