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航(60326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且应当提交书面报 告,自公司和董事会收到书面报告时生效。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任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解任等离任情形。 第二章 离任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 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决议解任职工代 表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六条 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