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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立航(60326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立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董事会秘书 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