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30068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应当由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 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 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