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002947) -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 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