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600072)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041 号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