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301393) -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 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 乘积。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后,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 当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