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002859) - 独立董事制度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本制度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1 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