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00285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