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00093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 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 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1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