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60066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及履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并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