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601138)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2. 公司2025年10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