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股份(300826) -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 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 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