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301291)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 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 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 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