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30129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有 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同时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