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30129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 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 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 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