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30129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建立建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更好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保 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第三条 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工作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规模、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五)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