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30121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 |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金杨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