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华内镜(688212)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 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或者公司股东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实施 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 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