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华内镜(688212)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公司各 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交易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