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华内镜(68821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 ...